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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企业收到保险赔款后进项税额如何判断

制造业企业收到保险赔款后进项税额如何判断

2026年9月起施行的新规与企业核对思路

厂房受损、设备事故或货物毁损后,企业可能同时处理保险理赔、维修或报废、库存核销和增值税进项税。过去,有些企业会担心:收到保险赔款,是否就要把相关进项税转出?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对此作了明确。鸿鸣源整理这一近期规则时,建议先区分“取得赔款”和“发生非正常损失”这两件事。

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并规定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已发生、尚未处理的事项按公告执行。下文说明规则适用范围和企业核对路径;具体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仍要结合购进用途、扣税凭证和损失事实逐项判断。

  • 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属于实施条例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这条规则不等于赔款本身产生一笔可抵扣税额,也不代表任何相关采购的进项都自动符合抵扣条件。

  • 企业仍要核对购进项目用途、扣税凭证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定不得抵扣情形。

  • 货物因管理不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法被依法没收、销毁等,可能另行涉及非正常损失规则。

  • 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施行;今年 1 月至 8 月已发生而尚未处理的事项,也按公告执行。

  • 留好保险合同、事故记录、理赔决定、赔款流水、货物或设备处置记录及对应进项凭证,便于说明事实。

一 新公告明确了什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5 号第一条,将“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列为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公告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发布,自 9 月 1 日起施行。

对制造业企业来说,收到保险赔款这一事实本身,不再被归入上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公告还明确,2026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已经发生、尚未处理的相关事项,也按照公告规定执行。企业处理此前未结事项时,应把发生时间、当前处理状态和适用规则一并记录。

二 赔款到账不等于相关进项自动抵扣

判断时可拆成两步。第一步看公告列明的保险赔付情形:企业是否为被保险人、赔款是否对应保险合同项下的赔付。第二步再看对应购进项目本身:是否用于允许抵扣的业务,是否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是否属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依法不得抵扣的项目。

因此,新规解决的是保险赔款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之间的关系,不能理解成以赔款金额计算进项税,也不能仅凭赔款到账就恢复原先不符合条件的抵扣。企业应将赔款事项与具体货物、设备、维修服务及相关扣税凭证建立对应关系。

三 货物损失还要单独判断

收到保险赔款和发生货物损失,可能同时出现在同一事故中,但适用规则的判断对象不同。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非正常损失有规定,例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相关进项税额应按适用规则处理。

保险赔付这一项新规定,不宜被扩大理解为所有受损货物都不再需要检查进项税额。企业应先查明损失原因、涉及资产类别、实际处置和相关购进项目,再判断是否触发非正常损失等其他规则。事故、自然灾害、质量问题、管理原因的事实不同,不能只按“收到保险款”或“货物报废”一个标签作结论。

四 企业可以按这条线索留存资料

鸿鸣源建议企业把一项事故或理赔作为资料归集单元,至少保留能够串起原因、损失、保险处理和税务判断的记录:

  • 保险关系:保单、被保险人信息、保障范围及保险期间。

  • 事故和损失:事故报告、现场记录、盘点或技术检查资料、内部审批及责任认定。

  • 理赔过程:报案记录、保险机构查勘或核损材料、理赔决定、赔款计算依据和到账凭证。

  • 实物处理:维修、继续使用、报废、回收或处置的记录,并与存货、设备台账对应。

  • 增值税核对:相关采购合同、扣税凭证、进项税处理记录,以及对非正常损失等事项的判断依据。

资料归档的重点是让时间、金额、标的物和会计处理能够彼此对应。若保险赔款覆盖多个资产或多个事项,可保留分项计算表和分配依据,避免仅凭一笔汇总入账记录无法追溯。

五 常见误区

收到赔款就必须转出进项税吗

不能仅凭收到保险赔款这一点得出必须转出的结论。公告明确该情形不属于条例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但相关购进项目是否满足其他抵扣条件,仍需单独判断。

新规是否适用于9月以前发生的事情

公告明确,2026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已完成处理的事项是否需要调整,应结合实际处理状态、适用规则和企业具体资料审慎判断。

货物毁损并获得保险赔款,还要看非正常损失吗

需要根据毁损原因和事实另行判断。保险赔款规则并未取消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企业应区分赔款性质与货物损失原因,分别核对相应规定。

小结

鸿鸣源提示,2026 年第 25 号公告给出了一个清晰判断点:作为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付,本身不属于条例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但进项税是否符合抵扣条件,还要看对应购进用途、凭证以及是否涉及非正常损失等其他规则。企业把理赔资料和货物、设备及进项凭证关联起来,才能解释清楚每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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