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31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上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为控股”公布了2026年上半年财报简称“半年报”。2002年后华为已经事实熬过美国封锁和制裁的最艰难时刻。2023年2月“难题揭榜”火花奖座谈会上任正非提到华为“度过了这三年难关”。这之后外界审视华为无论是困难还是胜利单纯从非上市公司属性的公司财报中解读基本已没有太大意义。比较有价值的恰恰是因为华为的地位我国ICT产业的中流砥柱和风向标通过其财报中的具体业务例如采购、销售等反而能判断运营商、终端、算力等多个产业链条的预期。所以今天我也不做什么财报解读就说一说这个半年报中主动提到的华为的两个“重大未决诉讼”中的后一个。半年报中称“原定2026年6月15日的庭审日期改为2026年9月8日”。华为撤了我写爱立信的稿子6月的时候因为爱立信公司更换CEO我写了篇稿子《鲍毅康卸任CEO执掌爱立信9年得失几何》文章中有一小节标题为“很难回避的贿赂丑闻”。包括爱立信在过往这些年的经营有过多起商业行贿甚至2011年至2019年期间有爱立信员工使用由ISIS等恐怖组织控制的运输路线作为避开伊拉克海关的一种方式也就是和恐怖组织有往来。但仅仅因为文章中提到了这么几句大实话没有一个字捏造最近一直在关注有关华为的两个案件的进展一是比利时警方针对华为涉嫌行贿的持续调查6月16日欧洲议会已经投票取消了卷入该案中的一名意大利议员的豁免权同时保留了另外三名议员的豁免权以便与比利时警方进一步展开调查的必要。另一个则是持续多年的官司是美国政府起诉华为的数家实体公司也就是孟晚舟也被牵涉其中的案件是的这个案子其实还没有结束还在继续涉及到多重罪名起诉该案本来是要在6月15日进入到判决庭审阶段的但现在再一次延迟至9月8日开庭了。如今在鲍毅康卸任时我们同样发现爱立信也他任期内也深陷行贿丑闻甚至和恐怖组织牵扯上了关系。结果爱立信没啥意见反而华为的法务不知怎么看到这篇文章了在某乎上投诉理由是“涉嫌侵犯的权益”把一篇写爱立信公司换帅的稿子给投诉掉了。当时就让我略感无语。其实长期以来我一直倾向于华为的赞美者的立场。而且越是强大和向上的企业越是应有宽大的胸怀在他人谈到企业的时候虚假信息自然应当剔除但也至少要有允许他人讲真话的气度。今天恰好在半年报中又看到了这个案子那不妨就写一些内容。这些内容均源自美国政府对华为控股下的华为技术、华为终端有、华为设备美国公司、未来伟FutureWei技术公司等四家公司。在该起诉书中陈述了六个历史上华为涉嫌“窃取知识产权”的案例有些年代已经久远了对一些公司名称和个人姓名做了替代处理但在漫长的20多年间有很多信息其实都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需要声明的是我并不认同美国政府的这个起诉书中所言就一定完全真实这里忠于原文做了中文翻译和提供翻译过程中使用了翻译工具只是将这些被替代的公司名称和个人姓名做了复原处理。第一个案例和思科第一个案例中的公司1显然是思科。而当年这个有关路由器代码的产权纠纷广为人知就不多提了。起诉书原文的中文翻译内容如下大约从2000年起被告华为和未来伟窃取了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北区的一家美国科技公司“公司1”大陪审团已知其身份的互联网路由器操作系统源代码、命令行界面一种用于与路由器通信的文本命令结构及操作系统手册并将窃取的源代码整合到华为互联网路由器中未来伟于约2002年4月至12月在美国销售该路由器。为此华为和未来伟雇佣或试图雇佣公司1员工并指示这些员工代表被告窃取公司1源代码。公司1已将被窃材料注册版权。华为和未来伟在美国公开营销其互联网路由器称其为公司1路由器的低价版其路由器型号、用户界面和操作手册与公司1路由器相似。实际上华为和未来伟的路由器几乎是公司1路由器的直接复制品。约2002年12月公司1代表通知华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华为创始人“个人1”大陪审团已知其身份关于窃取行为。经过约一个月谈判被告华为和未来伟同意更换部分窃取源代码的原始版本并从美国市场召回含有窃取源代码的产品。约2003年公司1在德克萨斯东区联邦法院对华为和未来伟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诉讼之初华为和未来伟声称已在2003年初从产品中移除公司1源代码并召回了含有被盗源代码的路由器。然而作为召回的一部分并为妨碍民事诉讼华为和未来伟擦除了召回华为路由器的存储驱动器然后将其运往中国使公司1无法接触到从而销毁了华为和未来伟不法行为的证据。此外为销毁证据未来伟试图远程访问已在美国销售的华为路由器并擦除其中包含的窃取源代码。在与公司1的诉讼中华为执行副总裁大陪审团已知其身份代表华为和未来伟提交了一份声明虚假声称被告从第三方获得了公司1源代码。华为和未来伟提交此虚假声明是为了使诉讼中潜在民事损害赔偿最小化让人觉得华为并非故意窃取公司1源代码而是受益于慷慨的第三方。诉讼中双方同意由中立专家检查公司1和华为在路由器中使用的源代码华为和未来伟声称已从中删除了复制的源代码。在对争议源代码小部分的有限检查中中立专家发现华为两个程序指令序列“程序”的源代码与公司1源代码实质相似或由其开发或衍生“很明显华为代码的部分存在实质相似并且存在版权侵权。”特别是中立专家发现“不可避免的结论”是华为源代码的一个程序“与公司1的[源代码]实质相似已被窃取”。对于其他四个编程程序中立专家同意公司1的看法即这些程序的部分“从公司1源代码复制”且一个程序“被完全复制并稍作修改”。约2002年4月至12月未来伟在美国销售含有公司1源代码的华为路由器。未来伟和华为妨碍与公司1民事诉讼的努力包括提交含虚假信息的声明和销毁窃取证据旨在节省诉讼成本并避免可能的监管或执法行动。当年的实际情况是思科特意选择在春节期间中国人过年前一天突然起诉不仅对华为算是突袭对很多中国科技媒体人都算是添堵导致当时不少科技媒体人年都没过好就得加班采访、写稿。1月23日起诉后华为和美国3Com公司迅速结盟成立合资公司华为3Com——也就是前几天发财报利润同比增长超过100%的新华三。10月份思科和华为签署协议同意暂时中止诉讼并在第二年7月达成了全面和解。需要澄清一点的是这起案件中华为并没有向思科支付任何费用连诉讼费都是各自承担的。第二个案例和摩托罗拉第二个案例早年间也多次见诸于报端其中的公司2是摩托罗拉个人1即老板。个人2是侯金龙他现在也是华为公司管理层之一了任华为公司董事、华为数字能源总裁。工程师1则是当年在摩托罗拉中国担任高级工程师和架构总监的潘少伟他并没有加入华为而是2004年离职后参与创立了Lemko公司并担任CTO。华为公司董事、华为数字能源总裁侯金龙图片来源华为公司官网起诉书原文的中文翻译内容如下约2000年至2003年间一名工程师“工程师1”大陪审团已知其身份参与窃取总部位于伊利诺伊北区的一家美国科技公司“公司2”大陪审团已知其身份的知识产权并将其提供给华为。工程师1受雇于公司2。不迟于2001年10月华为已确定工程师1为招募目标因其受雇于公司2。在2001年10月9日的一封主题为“[公司2][工程师1]访问华为”的电子邮件中一名华为员工写道工程师1为公司2工作并且“他拥有40多项专利。去年当[工程师1]与[个人1]和[华为首席战略营销官‘个人2’大陪审团已知其身份]在华为会面时[个人1]邀请[工程师1]加入华为。考虑到其团队成员超过10人他拒绝了。现在他正在寻求与华为在几个产品上合作的机会。他将于10月20日左右来中国并希望会见个人2和华为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该邮件的收件人回复“目前我们可以与他沟通看他是否有初步合作计划或提案以及在哪些产品上合作。”作为招募努力的一部分约2000年至2003年间工程师1在中国多次与个人1及其他华为高管会面。例如约2003年2月工程师1在中国与个人1会面。约2003年3月3日工程师1给个人1和另一名华为员工发送电子邮件称“附件是您要求的关于[公司2基站技术]规格的文件。”邮件附上一份50页文件包含公司2制造的无线网络基站技术规格。文件每页均标有“[公司2]保密财产”。封面页声明“本文件及其所含信息为[公司2]保密信息不得在公司2之外使用、发布、披露或传播。”2010年7月摩托罗拉在美国起诉华为称华为与包括潘少伟在内的10多名前员工合谋窃取其无线网络技术机密并表示在潘少伟电脑中发现印有“摩托罗拉机密”字样的邮件涉及“无缝移动”技术文件。潘少伟及其所在Lemko公司则否认全部指控称相关发明多为他在离开摩托罗拉后独立完成Lemko公司拥有“全分布全IP移动网络”专利技术并已对摩托罗拉提起多项反诉。Lemko公司的三个创始人其实都来自摩托罗拉分别是Nicholas Labun他曾经做过潘少伟和Bohdan Pyskir的上司最高做到摩托罗拉的副总裁级别、Bohdan Pyskir他最高做到了摩托罗拉的高级董事也是副总裁级而且属于公司高管、潘少伟。潘少伟承认2001年见过任正非也承认2002年8月给任正非发过邮件但否认邮件包含摩托罗拉机密信息。而华为发表声明称摩托罗拉起诉“毫无道理且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与Lemko的关系仅限于经销商协议Lemko是其在美国的经销商被允许转售华为的无线基站设备没有超越经销商协议之外的任何关系。必须说清楚这当中还有另一个事件背景当时摩托罗拉已经日薄西山了在2010年计划将公司拆分为摩托罗拉移动手机及机顶盒和摩托罗拉解决方案企业及网络业务两家独立公司而无线业务则是准备卖掉了。当时已经激流猛进的华为积极参与了对摩托罗拉无线业务的竞购当时同步参与竞购的还有诺基亚西门子网络简称“诺西”。为了让美国政府和政客不要从中作梗华为还为此次竞购专门聘用了游说机构甚至报价也比诺西高10%。没想到欧美人对我们中国企业还是抱有极大的偏见最终反而是出价低的诺西最终赢了。7月19日诺西宣布了以12亿美元现金竞购摩托罗拉无线业务成功第二天摩托罗拉就正式对华为提起了诉讼颇有高度的“代理人战争”的觉悟。诺西大中华区负责人还专门为此对媒体澄清说这个诉讼和诺西没关系“纯粹属于摩托罗拉的行为诺西在收购摩托罗拉无线部门后也不会与华为在该事上发生纠纷”。这里应当多介绍一点潘少伟的信息。潘少伟是北邮本科、北科大也有说北工大硕士而后去美国威斯康星大学读博士毕业后加入了美国通用仪器GI一直做到技术总监1994年是摩托罗拉第二代掌舵人、当时已经卸任董事长但还继续担任董事的罗伯特·高尔文亲自引荐加入的摩托罗拉在摩托罗拉十年里潘少伟伟摩托罗拉创造了至少56项发明专利并最高做到了摩托罗拉总架构师的职位。实打实的技术大牛。加一句题外话摩托罗拉前三代掌门人都叫“高尔文”其实也是实打实的家族企业——我为什么说了个“也是”呢呵呵。此次美国政府起诉书里没有提及的几个细节应当明确说一下第一摩托罗拉公司起诉华为、Lemko的同时涉及到的10多个人这些人均为摩托罗拉的前员工并不包括华为的人主要有胜小红、白雪峰、金汉娟、吴小华等。其中吴小华既是摩托罗拉前员工也是潘少伟的妻子。第二这是更重要的该案件最终结果有巨大反转摩托罗拉撤诉和华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而根据协议摩托罗拉是向华为支付了技术转让费的——这笔转让费是华为在和摩托罗拉合作过程中向摩托罗拉提供了大量的华为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而诺西成为竞购摩托罗拉无线业务的获胜方华为要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有权提起诉讼组织这笔交易。华为也是这样做的然后摩托罗拉为了赶紧把无线业务卖给诺西根据这个庭外和解的一揽子协议向华为“购买”将相关商业合同和华为保密信息转让给诺西的权利。最后摩托罗拉无线业务的成交价从12亿美元跌落至9.75亿美元和摩托罗拉向华为支付转让费之间是否有关系几家公司都没有明确说但卖价实打实地少了两亿多美元总会有些原因的。美国政府这次的起诉书只是渲染了对华为不利的叙事对摩托罗拉这个原告最终反而向华为这个被告付钱的结果那是一个字都没提。第三个案例富士通网络第三个案例其实和美国政府就没什么关系因为当中涉及到的公司是日本的富士通网络通信公司简称“富士通通信”。美国政府拿这个案例出来说有点牵强。起诉书原文的中文翻译内容如下约2004年7月在伊利诺伊州芝加哥的一场贸易展上一名华为员工“个人3”大陪审团已知其身份在展会当日结束后深夜被发现身处一家科技公司“公司3”大陪审团已知其身份展台正在拆卸网络设备外壳并拍摄内部电路照片。个人3佩戴的胸牌显示其雇主为“Weihua”即华为的倒序拼写。事件发生后不久在与公司3的正式通信中华为声称个人3以个人身份参加展会其窃取企图“未经华为授权”。据路透社刊登的所谓官方声明华为声称“这是一名初级工程师此前从未出过国。他的行为不代表华为的文化或价值观。”值得注意的是个人3约2012年向美国政府提交的简历显示他从1997年至2004年7月事发时一直是华为的“高级研发工程师”。窃取公司3知识产权的企图旨在使华为在开发自身网络设备时节省研发成本。这里的提到的华为员工叫朱一斌。这件事确实没什么理由好开脱朱一斌在现场被保安抓个正着。2004年华为员工已经达到了3.5万人华为的制度和要求是明确的但如果说要求每个员工在任何时候都不犯糊涂、不犯错则几乎不可能。况且更为直白地说朱一斌的行为只是拍照虽然确实有错、涉及知识产权但并不能上升到什么核心机密的地步。退一万步说在科技行业知识产权的界定是宽泛的对他方公司的相关技术进行“主动甚至不当获取”行为的也绝不只有华为员工。比如这起事件中的富士通通信在2005年参与美国运营商Verizon招标过程中富士通通信的员工就“未经授权获取了最后中标的公司Tellabs的一份详细说明其光放大器功能的技术演示文稿并在公司内部分享用于开发竞争产品”。更早一些时候富士通通信被互联网公司LinkCo起诉指控其开发的“DisclosureVision”软件窃取了LinkCo的技术称该软件与LinkCo的技术“在设计和实质上几乎完全相同”。这两起事件中富士通通信都被法院判定败诉并支付赔偿。回到这件事本身华为公司在事发后也明确声明表示朱一斌的行为“未经华为授权”。在华为的狼性文化中确实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尤其对新技术保持敏感但任何一家公司都不会公开要求员工这样做也是很浅显的道理。实际上至少我们中国人都认为偷盗是不对的而在美国就算最有创造力的企业领导人其实也对偷持中性态度。一个广为人知的例子是当年乔布斯指控微软的操作系统界面抄袭盖茨反击的原话是“史蒂夫我们都有个有钱的邻居叫施乐我闯进他们家准备偷电视机的时候发现你已经把它盗走了。”因为乔布斯也是两次参观施乐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Xerox PARC并模仿了施乐公司的图形用户界面GUI而已包括视窗、图标、鼠标操作等等——你看比尔盖茨都觉得不过是你先偷我后偷的区别咋就上升到了我偷你的了呢但这两人对偷了施乐公司的知识产权都没啥觉悟对吧。至于思科、摩托罗拉甚至爱立信、诺西所有的大公司无一例外都涉及到知识产权盗取或者欺诈问题比如思科2004年“XpertUniverse专利欺诈案”中成为被告并陪判赔偿了700万美元。后面还有三个案例会在下一篇稿件里写完如果您感兴趣可关注本号明天会写完。关于作者雍忠玮前财经和科技媒体人重点关注ICT领域的创新技术发展。